1、收费项目: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收六百元,延期收三百元;在华申请名称注册登记收一千元;预先申请名称注册登记收一百元。
2、收费项目:非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三 百 元
3、收费项目:国家核拔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一 百 元
4、收费项目: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收费标准: 五 十 元
5、收费项目: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费
收费标准:一百元.其中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国家核拔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收二十元。
6、年检费:五 十 元
7、补(换)证、照费: 五 十 元
8、执照副本工本费: 十 元
9、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同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
10、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 一百五十元
11、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 二 十 元
12、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变更登记费:五 十 元
13、临时性广告一次性广告登记费: 五 十 元
14、合同鉴证费: 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
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千分之一。鉴证费最高收取三千元,最低收取二元。
注:1-5条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6-14条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省计委、财政厅赣计收费字[2002]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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