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当年度的6月30日之前完成修改,修改后的公示状态与修改前内容的公示状态保持一致。如大型企业已履行支付义务,6月30日后允许对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进行修改,其余年报信息在6月30日后原则上不允许再修改。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年报内容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及审核通过后原则上不允许修改;待审核状态、审核不通过状态可登录年报系统进行修改,所有的修改应当在当年度的6月30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