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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9-09 09:57:31  来源: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吉安市优特利科技有限公司西区

经营者:王继生

经营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该食堂采购的沃柑经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氯䂳磷项目不符合 GB 273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实测值0.045mg/kg(标准指标≤0.0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情况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虽采购了农残超标的沃柑,但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准确说明该沃柑的来源,当事人并不知道所采购的沃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第13项“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涉案产品品类的合格证明文件等, 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