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井开区分局、庐陵新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经研究,现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7日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及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在处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情况通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本市范围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办案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等情形,向市局执法监督机构提出的申诉或检举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情况通报,是指市局执法监督机构对办案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活动。
第四条 法规科在本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应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举报电话:0796-8293959
邮政编码:343000
办公地址:吉安市吉州大道18号
第七条 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属于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 对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
(一)行政执法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处罚幅度不适当的;
(六)未依法落实包容免罚政策,影响营商环境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九条 法规科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先予登记。
第十条 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十一条 法规科自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经核查,发现投诉举报情况属实的,法规科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有关办案机构或行政执法人员限期改正,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
执法监督机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人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为名,干扰或者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下列行政执法问题予以定期通报: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经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规范性文件备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六)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七条 全局每半年通报一次行政执法情况,遇情节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问题的,随时通报。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